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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组织

一、发展历程

1917年:批准在农工商部下设农业与贸易总局。

1922年:成立农业与乡村产业初级学校。

1929年:在公共事业部下设蝗虫防治管理机构。

1931年:购置相关设备和物资,正式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化学防治工作。

1934年:将椰枣叶蝉、椰枣螨类、果树害虫及其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确定为植物保护工作的重点方向。

1935年:与前苏联签署植物病虫害防治合作协议;颁布《种子及植物繁殖材料进口管理条例》;在德黑兰省农业总局设立植物检疫检查机构。

1943年:采用磷化锌防治莫甘平原鼠害暴发;借鉴苏联专家技术经验。

1946年:部长理事会批准《植物检疫条例》。

1947年:伊朗首次正式参加在巴格达召开的蝗虫防治国际会议;加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设立调查研究总局。

1950年:首次独立批准拨款4000万里亚尔用于蝗虫防治工作。

19511952年:派遣植物保护专家赴沙特阿拉伯协助防治蝗灾;在农业部设立植物保护总局。

1958年:成立航空喷洒大队,开展航空植保作业。

1964年:加入世界沙漠蝗虫防治委员会(DLCC);加入西南亚沙漠蝗虫防治委员会(SWAC)。

1965年:棉铃虫在伊朗发生疫情。

1966年:棉铃虫大规模暴发。

1967年:批准《植物保护组织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保护组织正式成为农业部直属独立机构。

1968年:航空喷洒部门并入植物保护组织;举办首届全国病虫害防治与植物检疫研讨会(该系列研讨会持续举办至2004年)。

1972年:成立航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航空植保监督工作;加入并批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首次发布植物保护组织机构编制方案(设两名副主任、8个部门和23个处室)。

1977年:举行伊斯兰革命前最后一次全国植物保护研讨会。

1979年:举行伊斯兰革命胜利后的首次全国植物保护研讨会。

1980年:成立专业航空服务公司,负责监督航空喷洒作业。

1994年:调整组织机构(设两名副主任、7个管理部门和11个工作组)。

1998年:再次调整组织机构(设两名副主任、8个管理部门和18个工作组)。

1999年:批准将小麦蝽虫由一般害虫调整为全国性重大害虫。

2007年:第三次组织机构改革(设三名副主任和9个管理部门);取消农药补贴制度,并通过专项协议将相关经费交由植物保护组织管理使用。

2008年:各省植物保护机构升级为省农业圣战组织直属植物保护管理部门。

2013年:提升植物保护组织总部机构层级。

2014年: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为主办方,举办西南亚沙漠蝗虫委员会成立50周年纪念活动。

20142015年:举办第35届和第36届全国植物保护研讨会。

 

二、组织目标与主要职责

 

(一)组织目标

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政策和措施,防止检疫性病虫害传入、定殖和扩散,保障国家农业生产安全和植物健康。

 

(二)主要职责

根据农业圣战部总体发展战略,制定植物保护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

规划、指导并监督病虫害预防与防控工作。

制定措施,减少病虫害对农业生产及农产品造成的损失。

与相关部门开展合作与协调,共同保障农产品和植物产品的卫生安全。

组织实施全国性病虫害及检疫性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参与重大公共病虫害防控行动。

制定专项病虫害防控技术规范,推广先进防治措施并监督落实。

研究农业防治、机械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及生物防治等技术在综合防治体系中的应用价值。

建立和完善病虫害监测预警网络,提高病虫害防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推广非化学防治技术和生物防治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生态环境。

按照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理念,指导全国病虫害防治工作。

制定农药质量控制标准和登记制度,推广低风险、高选择性农药,逐步淘汰高风险广谱农药。

对农药进口、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使用和出口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持续开展农药登记评估工作,及时更新国家允许使用农药目录。

每年发布国家农药登记名录。

通过实验室检测和田间试验持续开展农药质量监督。

对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农药制剂企业、农药销售机构、植物诊断实验室以及病虫害防治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

积极参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相关工作的实施。

防止有害生物及受污染植物产品进入和扩散,并推广科学防控措施。

制定病虫害传播预防和控制规划。

推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的联合防控合作,防止病虫害扩散至无疫区。

加强植物检疫站和国家参考实验室建设,特别是在进出口口岸设立重点检疫设施。

监督转基因植物从克隆、温室试验到田间试验各阶段的实施过程,并参与相关风险评估工作。

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研究,根据国际最新科研成果制定防控措施并监督实施。

收集和分析全国病虫害发生与分布信息。

参与病虫害分布调查以及无疫区认定和制图工作。

监督农业产品、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执行国际植物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

与国际植物保护专业组织开展合作,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包括: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西南亚沙漠蝗虫委员会(SWAC);

世界沙漠蝗虫防治委员会(DLCC);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

《鹿特丹公约》(PIC);

《维也纳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国际合作机制。

统筹协调各省植物保护与植物检疫机构工作,推动各项规划落实。

编写并出版病虫害防治技术教材和推广资料。

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组织在病虫害和杂草防控方面的能力。

组织实施植物保护委员会决议。

负责农药监督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织落实委员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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