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保护组织
一、发展历程
1917年:批准在农工商部下设农业与贸易总局。
1922年:成立农业与乡村产业初级学校。
1929年:在公共事业部下设蝗虫防治管理机构。
1931年:购置相关设备和物资,正式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化学防治工作。
1934年:将椰枣叶蝉、椰枣螨类、果树害虫及其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确定为植物保护工作的重点方向。
1935年:与前苏联签署植物病虫害防治合作协议;颁布《种子及植物繁殖材料进口管理条例》;在德黑兰省农业总局设立植物检疫检查机构。
1943年:采用磷化锌防治莫甘平原鼠害暴发;借鉴苏联专家技术经验。
1946年:部长理事会批准《植物检疫条例》。
1947年:伊朗首次正式参加在巴格达召开的蝗虫防治国际会议;加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设立调查研究总局。
1950年:首次独立批准拨款4000万里亚尔用于蝗虫防治工作。
1951—1952年:派遣植物保护专家赴沙特阿拉伯协助防治蝗灾;在农业部设立植物保护总局。
1958年:成立航空喷洒大队,开展航空植保作业。
1964年:加入世界沙漠蝗虫防治委员会(DLCC);加入西南亚沙漠蝗虫防治委员会(SWAC)。
1965年:棉铃虫在伊朗发生疫情。
1966年:棉铃虫大规模暴发。
1967年:批准《植物保护组织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保护组织正式成为农业部直属独立机构。
1968年:航空喷洒部门并入植物保护组织;举办首届全国病虫害防治与植物检疫研讨会(该系列研讨会持续举办至2004年)。
1972年:成立航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航空植保监督工作;加入并批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首次发布植物保护组织机构编制方案(设两名副主任、8个部门和23个处室)。
1977年:举行伊斯兰革命前最后一次全国植物保护研讨会。
1979年:举行伊斯兰革命胜利后的首次全国植物保护研讨会。
1980年:成立专业航空服务公司,负责监督航空喷洒作业。
1994年:调整组织机构(设两名副主任、7个管理部门和11个工作组)。
1998年:再次调整组织机构(设两名副主任、8个管理部门和18个工作组)。
1999年:批准将小麦蝽虫由一般害虫调整为全国性重大害虫。
2007年:第三次组织机构改革(设三名副主任和9个管理部门);取消农药补贴制度,并通过专项协议将相关经费交由植物保护组织管理使用。
2008年:各省植物保护机构升级为省农业圣战组织直属植物保护管理部门。
2013年:提升植物保护组织总部机构层级。
2014年: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为主办方,举办西南亚沙漠蝗虫委员会成立50周年纪念活动。
2014—2015年:举办第35届和第36届全国植物保护研讨会。
二、组织目标与主要职责
(一)组织目标
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政策和措施,防止检疫性病虫害传入、定殖和扩散,保障国家农业生产安全和植物健康。
(二)主要职责
• 根据农业圣战部总体发展战略,制定植物保护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
• 规划、指导并监督病虫害预防与防控工作。
• 制定措施,减少病虫害对农业生产及农产品造成的损失。
• 与相关部门开展合作与协调,共同保障农产品和植物产品的卫生安全。
• 组织实施全国性病虫害及检疫性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参与重大公共病虫害防控行动。
• 制定专项病虫害防控技术规范,推广先进防治措施并监督落实。
• 研究农业防治、机械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及生物防治等技术在综合防治体系中的应用价值。
• 建立和完善病虫害监测预警网络,提高病虫害防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推广非化学防治技术和生物防治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生态环境。
• 按照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理念,指导全国病虫害防治工作。
• 制定农药质量控制标准和登记制度,推广低风险、高选择性农药,逐步淘汰高风险广谱农药。
• 对农药进口、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使用和出口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 持续开展农药登记评估工作,及时更新国家允许使用农药目录。
• 每年发布国家农药登记名录。
• 通过实验室检测和田间试验持续开展农药质量监督。
•对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农药制剂企业、农药销售机构、植物诊断实验室以及病虫害防治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 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
• 积极参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相关工作的实施。
• 防止有害生物及受污染植物产品进入和扩散,并推广科学防控措施。
• 制定病虫害传播预防和控制规划。
• 推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的联合防控合作,防止病虫害扩散至无疫区。
• 加强植物检疫站和国家参考实验室建设,特别是在进出口口岸设立重点检疫设施。
• 监督转基因植物从克隆、温室试验到田间试验各阶段的实施过程,并参与相关风险评估工作。
• 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研究,根据国际最新科研成果制定防控措施并监督实施。
• 收集和分析全国病虫害发生与分布信息。
• 参与病虫害分布调查以及无疫区认定和制图工作。
• 监督农业产品、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执行国际植物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
• 与国际植物保护专业组织开展合作,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包括: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西南亚沙漠蝗虫委员会(SWAC);
世界沙漠蝗虫防治委员会(DLCC);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
《鹿特丹公约》(PIC);
《维也纳公约》;
《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国际合作机制。
• 统筹协调各省植物保护与植物检疫机构工作,推动各项规划落实。
• 编写并出版病虫害防治技术教材和推广资料。
• 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组织在病虫害和杂草防控方面的能力。
• 组织实施植物保护委员会决议。
• 负责农药监督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织落实委员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