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兽医组织
一:组织发展历程
世界许多国家现代兽医体系的建立,均与牛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暴发密切相关。例如,法国于1815年因牛瘟设立兽医管理机构;瑞典于1824年建立兽医部门;英国于1878年成立兽医管理机构;日本则于1896年因牛瘟暴发而建立现代兽医体系。伊朗的发展历程同样遵循这一规律,现代兽医教育与执行体系的建立直接源于牛瘟疫情的影响。1916年(伊朗历1295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牛瘟传入伊朗,迅速蔓延至北部和中部地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1923年至1924年间(伊朗历1302—1303年),牛瘟疫情再次在阿尔达比勒和哈马丹等地区暴发,并最终蔓延至德黑兰。当时全国除巴斯德研究所外,尚无完善的医疗和兽医体系,因此相关病例被送往巴斯德研究所进行诊断,最终确认为牛瘟。1924年(伊朗历1303年),在公共事务部农业司副部长古利汗·巴亚特的推动下,防治牛瘟被列为重点工作。同年,协约国卫生委员会向伊朗政府发出备忘录,要求成员国建立专门的兽医机构以防控动物疫病。在牛瘟持续扩散和国际要求的双重推动下,伊朗议会于1924年1月批准成立“动物疫病防治局”。因此,伊朗首个现代兽医机构于1924年正式成立,并隶属于德黑兰巴斯德研究所管理,由阿卜杜拉·哈米迪负责。机构最初设于巴格沙宫,后迁至赫萨拉克。1924年,伊朗议会批准《动物疫病防治与血清制造法》,这是伊朗历史上第一部兽医领域专门法律。法律授权政府在巴斯德研究所监督下设立动物疫病防治与血清生产机构。该机构成立时共有22名工作人员,其中14人为技术人员,8人为后勤及驾驶人员。1924年2月,议会批准拨款3万土曼用于机构建设;1925年初因经费不足,再追加拨款2万土曼。资金主要用于建设赫萨拉克基地、采购实验室设备、在吉兰省和马赞达兰省建立分支机构,以及从印度进口血清,同时启动国产疫苗研发工作。1925年起,巴斯德研究所与动物疫病防治机构共同隶属于公共事务部。同年年底,根据内阁决定,巴斯德研究所划归农业部管理。巴赫拉米博士担任巴斯德研究所及动物疫病防治机构负责人,哈米迪博士继续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动物疫病防治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 采用国际通行的科学方法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
2. 生产各类已具备技术条件的疫苗和血清;
3. 研究植物病害及有益、有害昆虫,并探索科学防治方法;
4. 依据科学原则促进家畜和有益植物繁育;
5.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扩展分支机构。
1927年后,由莫尔塔扎·戈尔萨尔希接任机构负责人。1928年,公共事务与农业部长谢巴尼将军下令关闭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普遍认为,在牛瘟疫情缓解后,相关机构的重要性被低估,导致其被撤销。
1930年,国家经济部取代公共事务与农业部。同年,法国著名兽医微生物学家路易·德尔皮受聘来伊朗负责重建动物疫病防治体系。1931年3月,德尔皮抵达德黑兰,重建赫萨拉克基地,建立疫苗生产实验室,并培训兽医技术人员。
1932年(伊朗历1311年),动物疫病防治机构重新开始运作。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力度,伊朗议会于1935年9月25日通过《动物卫生检验法》,为动物卫生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该法规定:
• 将患病动物与健康动物隔离;
• 禁止健康动物进入疫区;
• 对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
• 扑杀并掩埋患病动物;
• 对畜舍、马厩及相关设施进行消毒;
• 国家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和消毒服务;
• 动物卫生检验人员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畜牧场及动物产品加工厂;
• 经检验合格的肉类加盖官方检验印章;
• 动物产品加工企业必须接受持续卫生监督;
• 出口动物产品须经过分级、编号和检疫认证;
• 违反法律者可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二:兽医学高等教育的发展
1935年,哈米迪博士被任命为全国兽医体系负责人,高等兽医学校、赫萨拉克研究所、海达拉巴德畜牧场及屠宰场均划归其管理。1936年,哈米迪博士兼任兽医学院院长,并推动全国兽医机构建设。实际上,早在1932年,高等兽医学校已由国防部设立,用于培养专业兽医人员。1935年迁至卡拉季后脱离军方管理,与农业学院共同归农业总局管理,并最终纳入国家兽医体系。1937年,伊朗语言科学院正式将统一规范为现代波斯语“兽医”,并将“高等学校”改称“学院”。同年,《兽医学报》(后更名为《兽医学院学报》)创刊,由哈米迪博士担任主编,并持续出版至今。1944年10月,由于兽医学院在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存在双重领导体制,伊朗政府决定将兽医学院正式并入德黑兰大学,自此与国家兽医管理机构分离。
三:伊朗兽医组织目标
1. 保障动物健康与福利,预防、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
2. 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卫生与安全;
3. 预防和控制人畜共患病;
4. 为畜牧业进入国际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吸引投资创造条件;
5. 执行国际相关组织制定的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伊朗兽医组织主要职责
1. 制定动物疫病监测网络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标准;
2.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调查;
3. 制定动物传染病和检疫性疫病防控政策;
4. 与卫生部门合作防控人畜共患病;
5.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口和运输实施卫生检疫与生物安全管理;
6. 监督饲料厂、屠宰场和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
7. 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全过程质量与安全监管;
8. 规范养殖环境和相关设施的卫生与生物安全管理;
9. 预防和控制代谢性疾病、中毒等非传染性疾病;
10. 组织实施国家、区域和国际动物疫病防控项目;
11. 建立国家动物疫病风险分析网络;
12. 建立动物卫生和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
13. 防控野生动物和野禽疫病;
14. 规范宠物管理及健康档案制度;
15. 建立兽药、疫苗和生物制品国家登记体系;
16. 制定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标准;
17. 推动动物福利和有机畜产品发展;
18. 实施全国畜禽身份识别与登记制度;
19. 建立国内和边境检疫站;
20. 监督动物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
21. 建设国家兽医实验室网络;
22. 实施兽医实验室认证体系;
23. 推动兽医生物技术及辅助医学应用;
24. 监督兽医废弃物管理;
25. 制定并发布兽医卫生与检疫技术规范;
26. 建立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监测体系;
27. 监督兽药、疫苗、血清和生物制品生产及流通;
28. 监管兽医投入品生产和销售机构;
29. 推广动物卫生、检疫及生物安全技术成果;
30. 开展公共卫生宣传教育;
31. 推动兽医科技创新与科研合作;
32. 组织员工继续教育培训;
33. 支持和监管非政府兽医机构发展;
34. 参与国内外兽医学术交流与合作;
35. 建设全国兽医服务网络并培养专业人才;
36. 采购并供应防疫所需药品、疫苗、血清、消毒剂及相关物资;
37. 监督世界贸易组织(WTO)动物卫生相关协定的实施;
38. 与有关机构合作开展符合宗教规范的屠宰和捕捞监督工作。
五:组织架构
(一)卫生与预防事务副局
1. 动物卫生与疫病管理司
2. 家禽、蜜蜂及蚕病卫生与管理司
3. 水生动物卫生与疫病管理司
4. 公共卫生与食品监督司
5. 检疫与生物安全司
(二)诊断与治疗管理副局
1. 药品与治疗事务司
2. 国家诊断中心、参考实验室与应用研究中心
3. 食品、药品及生物制品风险评估研究司
(三)管理发展与资源副局
1. 财务与会计总司
2. 行政、人事、福利与后勤总司
3. 规划、预算与经济研究司
4.信息技术、通信与行政改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