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农村合作组织中央社
一、发展历程
1933年,为减少中间环节、维护农民利益,伊朗农业银行成立。
1955年,《农村合作社设立法》正式通过。
1957年,农业银行派遣调研工作组深入农村地区,开展农村合作社筹建工作。同年,伊朗首家农村合作社在德马万德县吉拉尔德村成立。不到四年时间,全国共成立农村合作社990余家。
随着合作社数量不断增长,为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支持和监督,伊朗农村合作组织中央社应运而生。1963年,在土地改革和农村土地分配政策实施期间,根据《土地改革与农村合作部设立法》第3条及《伊朗农业合作银行设立法》第7条,伊朗农村合作组织中央社正式成立。该机构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按照专门法律管理,存续期限不限,其职责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市场营销、农产品流通、合作服务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于广大农村合作社成员和农业生产者。
1977年,农业与自然资源部与合作及农村事务部合并,成立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1991年9月,伊朗合作部成立,全国合作事业统一归口管理。同年10月,鉴于农村和农业合作社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伊朗伊斯兰议会通过《伊朗农村合作组织中央社不并入合作部法案》,维持其独立地位。
2009年3月,根据伊朗农村合作组织中央社的法定职能和执行能力,与农业合作社、农业组织、经营体系及农产品市场调控相关的政府管理职能正式划归该组织承担。
近半个世纪以来,伊朗农村合作组织中央社在全国农村和农业生产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持续致力于农村合作社的建立、扶持、发展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伊朗农村合作组织中央社的职责
伊朗农村合作组织中央社面向农村及农业合作社体系的职责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一)政策制定职能
• 制定农村及农业合作社组织建设、规范化管理、能力提升以及专业技术、运营管理、服务能力和财务能力建设相关政策。
(二)指导职能
• 开展合作社原则及合作社、联合社管理知识培训。
• 宣传和推广合作文化,促进合作社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
• 培养组织及合作社发展所需的人才队伍。
• 为合作社成员、管理人员及员工提供文化服务。
(三)支持职能
• 为农村及农业合作社提供法律、技术、专业、金融、信贷、市场营销、市场拓展以及研究咨询等支持服务。
• 在国家、省级和地方层面维护合作社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四)监督职能
• 对全国、省级及地方合作社和联合社开展持续监督与审计。
三、组织使命
根据《伊朗农村合作组织中央社章程》,本组织的主要使命包括:
• 在农村社区推广合作文化,向农村居民普及合作原则以及合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知识。
• 规划并实施教育培训项目,提升农村和农业合作社系统的人力资源水平。
• 开展可行性研究,推动农村和农业合作社网络及配套设施建设。
• 为农村和农业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指导与领导支持。
• 研究、建设和完善现代化监测系统,实现对合作社网络运行情况的实时监督管理。
• 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 制定并实施涵盖采购、仓储、加工、转化、包装等环节的综合市场营销体系。
• 负责农村居民及合作社成员农产品和农副产品的市场推广、流通运输和销售工作。
• 通过合作社体系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设备、专业工具、生活物资、燃料及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与配送。
• 开展研究和规划,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及物流运输基础设施。
• 推动农产品加工、分级、包装及转化产业设施建设。
• 组织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博览会及展销活动,推广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产品。
• 协助合作社通过政府专项资金、银行融资和金融机构贷款筹集发展资金。
• 研究并完善合作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人事、财务、退休保障体系。
• 为合作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合同管理、海关事务等综合服务。
• 制定和实施宣传推广及信息传播计划。
• 为合作组织提供法律权益保障服务。
• 开展创业与就业促进项目研究。
• 研究农村地区经济优势产业,引导合作社参与相关领域发展。
• 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服务体系,提高合作组织运行效率和治理水平。
• 加入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组织和农业组织活动,如国际合作联盟(ICA)等国际机构,维护国家利益和合作组织权益。
• 参加国际会议、论坛和展览活动,并推动相关国际交流合作。
•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协同发展。
• 建立合作社绩效评估体系,开展优秀合作组织评选工作。
• 持续推进组织改革与行政现代化项目,实现组织治理能力提升。
• 规划、设计和建设现代信息技术(IT)及信息通信技术(ICT)系统,实现业务数字化转型。
• 建立覆盖组织及所属合作社的统一网络信息平台和信息发布体系。